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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食安事件頻傳時,曾有媒體自行送檢市售產品,再發布數據提醒消費者;食藥署昨(5)日呼籲,按照食安法規定,不僅公開化驗數據,實驗室名稱、檢查方法、檢體來源等,都應該一併告知。

食藥署表示,各界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,按照按法40條規定,應該公布檢驗方法、檢驗單位、結果判讀依據,完整揭露檢驗資訊供民眾參考;利用不同管道傳達訊息時,各項資訊都應該相當明確,以便社會大眾檢視。食藥署強調,檢驗單位應盡量採用官方公告或公開的檢驗方法,發布資訊時可直接引用相關敘述,減少不需要爭議,法規要求目的在於使檢驗資訊能完整揭露、檢驗報告可受公評、主管機關能作為行政管理參考,共同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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